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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朱某系吕某之子,在某中学初中部读完初中。2007年8月10日,该中学与吕某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朱某进入该中学高中部就读成为领头雁,该中学则为吕某提供朱某高中三年的学杂费用,且每月补助300元生活费,如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等。协议签订后,该中学派人去朱某已就读的学校办理退学手续,并支付了退学的相关费用。该某中学在朱某读书期间提出由吕某先行支付学杂费用,待朱某毕业后一次性结帐,吕某表示同意。朱某在该中学就读期间,先后多次获得国家级及省级大奖。后朱某被复旦大学破格提前录取。因学校一直未给付协议约定的费用,吕某诉至法院,请求该中学支付朱某高中三年所交学杂费、生活补助费和违约金。经法院主持调解,该中学同意一次性贴补朱某、吕某部分费用,余款朱某、吕某自愿放弃。
【王兆华律师评析】教书育人,百年大计。近年来随着对人才重要性认识的逐步提升和学校之间教育质量的竞争,各地学校往往开出极为丰厚的条件来抢夺优秀生源。学生既是教育产业的消费大军,同时相对于学校又处于弱势地位,当其权益在受到损害时如何有效保障,是整个社会都需要深思的问题。本案中,学校既然签订了协议,就应遵照履行,否则,受损的不仅是学校的声誉,更重要的是,给千千万万学生树立了一个言而无信的坏榜样。对学校而言,生源的竞争也不能光凭经济实力,更要靠学校的办学理念和教学质量,正所谓身教大于言教,对教书育人的学校来说,要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学生树立好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