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 其他栏目 » 经典案例 » 朱某、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某集装箱公司环境污染案
  律师推荐
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手机《微信》:13913686256   0512-52825625

网址:王兆华律师网 www.wzh900.com

常熟离婚网:www.cs933.com

交通律师网 www.cs122.cn

 邮箱:644254939@qq.com

(常熟)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地址:常熟汇丰时代广场4号楼616室
分类列表


搜索
类型:
首席律师简介

王兆华律师简介    

手机《微信》:13913686256   0512-52825625

详情  


文章内容
朱某、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某集装箱公司环境污染案
发布时间:2015-11-04 点击率:1831
扫一扫

  【案情概要】某集装箱公司在其核准经营范围以外,未经过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自行增设铁矿石(粉)货种接卸作业,并在作业中造成了铁矿石粉尘直接侵入周边环境和居民住宅;同时,也造成周边河道和长江水域的污染。朱某等周边居民以影响其生活为由,多次向该集装箱公司反映情况,该公司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仍未消除污染严重的现象。朱某等人遂向中华环保联合会信访反映该污染问题。该联合会经过勘察,认为该集装箱公司的该项作业已经造成周边环境大气污染、水污染,严重影响了周边地区空气质量、长江水质和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朱某代表周边居民与中华环保联合会共同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法院受理后经现场勘验,作出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实施污染侵害行为的裁定。法院认定该公司增加的铁矿石(粉)的作业项目未经有关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属违法作业。

  其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该集装箱公司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该项作业的立项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审批手续,如未获行政许可,必须立即停止该作业;该公司在取得行政许可之前,必须做到无尘化作业,不得向周边河流、水域排放影响水体质量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标准;该公司应定期向法院书面报告其履行该协议的情况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报告。

 

【王兆华律师评析】因生活环境受到污染侵害的公民、依法成立的环境保护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采取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等措施,以制止其侵权行为。

这是全国首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受到了媒体的广泛关注,案件的处理也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环境污染问题是当前备受关注的问题,环境公益诉讼在理论层面是追究环境污染肇事者法律责任的有效诉讼路径,然而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尚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目前也只是处在摸索阶段。通过此案,我们希望在全社会都能建立起这样的意识:仅靠事后的救济是不够的,毕竟地球是我们共同的家园,保护环境需要我们每个人、每个单位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只有这样才能给我们自己、给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一片青山绿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