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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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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等诉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5-11-04 点击率: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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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概要】周某无行医资格,以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义对外行医,每月向中心缴纳2000元管理费。刘某因患有妇科病到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属的新民东路服务站就诊,周某用含有砒霜制成的中药为其治疗,后刘某因出现上腹部不适等症状入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后查明,新民东路服务站系卫生服务中心非法设立。

 

  马某等为周某的近亲属,遂诉至法院,要求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马某等与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成调解协议,由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刘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王兆华律师评析】无行医资格者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行设立的卫生服务站内从事诊疗活动的,应认定为非法行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卫生服务站的设立者,应依法对其机构内的非法行医者造成的各项侵权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的损害后果是令人痛心的,这也折射出了当前医患关系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医患纠纷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法官而言,一边是患者的生命健康,一边是医学科学的健康有序发展,两者都很重要。因此,作为患者,当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时应理性维权,像本案的当事人,通过正当的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应采用极端的、非理性的方式,如医闹,来解决问题。而作为医疗机构,也应当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内部管理,杜绝任何的事故隐患。就本案而言,我们现在已经无法揣测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何让没有行医资格的周某来坐诊,但这种行为不但违法,更是严重违背医德的,对此,医疗机构有着不容推卸的责任。但是我们相信,绝大多数的医生都是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都是有着高尚医德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的,而绝大多数的患者都是善良的、有礼有节的,医生和患者之间只要能够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相包容,就一定能为我们的医疗创造良好的环境,毕竟良好的环境既有利于医生用心治疗,也更加有利于患者的早日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