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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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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某物业公司案
发布时间:2015-11-04 点击率: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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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概要】20021125日,某物业公司与某开发商签订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合同约定管理期限为20021125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时止。20071222日,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于2008621日致函物业公司明确与其终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同时要求物业公司移交相关资料和财产。经协商,双方达成了移交协议性质的“移交清单”一份。业主委员会认为,该移交清单对物业公司在2004年至2007年间对小区共有部分收益的分配没有涉及,故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予以返还。法院认为,双方的移交协议,明确移交的是2008年上半年的共有部分收益,对于20042007年共有部分收益,全体业主和物业公司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进行分配,在没有约定情形下,应当依法合理分配。根据公平原则,同时考虑到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的2008年上半年共有部分收益的分配方案,即业主得七成、物业公司得三成的约定,法院判决,对共有部分的收益,业主委员会得70%,物业公司得30%

 

【王兆华律师评析】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有部分在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应属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进行了经营管理的,可以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

 

物业纠纷是目前较为常见的一类民生案件,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和业主不按时缴纳物业费。近年来,因共有部分收益分配引发纠纷也时常发生。共有部分一般包括小区的公共道路、绿地、楼梯、走廊、楼顶等等。日常生活中,物业公司往往会利用这些共有部分从事一些盈利活动,并获取收益。但如何分配这些收益,往往会造成业主和物业公司争论。本案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示范,共有部分属业主共同所有,故收益应归业主共同所有,但物业公司为此付出了劳动,因此也应当分得部分收益。另外,业主所有收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而不是由业主拿来分的,正所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多说一句,业主和物业公司就好比是住在一个大家庭里的一家人,业主们希望有整洁的家园和优质的服务,物业公司作为企业也需要必要的收入才能生存和发展,也才能为大家提供更好的服务。因此,业主和物业公司和睦相处才是正道,有什么事,希望大家都可以心平气和地坐下来沟通,消除误会,这才是我们所想要的“幸福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