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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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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产经纪公司诉张某居间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5-11-04 点击率: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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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概要】某房产经纪公司(居间方、丙方)、张某(买方、乙方)及蒲某(卖方、甲方)三方签订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一份,约定乙方购买甲方房屋一套,丙方为双方提供交易机会,并促成交易成功。合同第七条约定了中介费及违约责任。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双方同意过户时,将装修费单独列出,填低申报价格。同日,蒲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但因张某不同意填低申报价格,最终导致该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履行。后该房屋又通过该同一房产经纪公司出售给他人。某房产经纪公司以张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给付中介费和违约金。法院认为,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依法成立且有效,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是张某拒绝填低申报价格,而填低申报价格系违规行为,张某拒绝填低申报价格,不构成违约。在此情形下,经纪公司不但不想方设法促成合同继续履行,而是将房屋另行出售,再向张某索要中介费,显然是不恰当的。故法院依法驳回某房产经纪公司的诉讼请求。

 

【王兆华律师评析】房产经纪公司作为房屋买卖的居间方,应坚持诚信原则,为买卖双方提供合法的居间服务。因买房人不接受房产经纪公司要求在合同中填低申报价格而导致买卖双方未能按居间合同约定履行,买房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居间方要求买房人承担中介费和违约金的诉求不应支持。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产中介业成为备受瞩目的新型服务业。为了在竞争激烈的中介市场分得一杯羹,中介机构不断标新立异,使出浑身解数吸引顾客。与此同时,各种各样不规范的操作不断涌现,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房产市场的正常秩序,随之也产生了大量民事纠纷。本案中出现的填低申报价格的情况现实中并不少见,出现此种情形大多是由于买卖双方想规避部分应缴纳的规费。在获得蝇头小利的同时,事实上也给双方当事人和中介公司埋下了诸多纠纷隐患。因此,在房产交易中,我们应当坚持诚信原则,房价是多少就是多少。如实填报,看似多交了规费,但实际上保证了交易的顺利进行,避免了纠纷的发生,从根本上保障了买卖双方和中介公司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