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 合同&债务 » 经典案例 » 赵某等44户与南京某房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律师推荐
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手机《微信》:13913686256   0512-52825625

网址:王兆华律师网 www.wzh900.com

常熟离婚网:www.cs933.com

交通律师网 www.cs122.cn

 邮箱:644254939@qq.com

(常熟)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地址:常熟汇丰时代广场4号楼616室
分类列表


搜索
类型:
首席律师简介

王兆华律师简介    

手机《微信》:13913686256   0512-52825625

详情  


文章内容
赵某等44户与南京某房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发布时间:2015-11-04 点击率:2037
扫一扫

  【案情概要】某房产公司在对外销售某楼盘时,在售楼处放置的宣传资料对该楼盘的一些设施作了描述,如9米高的水景大堂,顶层是直升飞机停机坪,31楼是多媒体会议层,16楼是公共餐厅,37楼为俱乐部等。此后,赵某等人分别与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对房屋的基本状况及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双方合同还对公共配套设施的交付内容、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赵某等人均按约支付了房款,该房产公司亦交付了房屋。因房产公司交付的楼盘与宣传资料中所描述的大堂、公共餐厅、多媒体会议室和直升机停机坪等公共设施不符,赵某等诉至法院,要求该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定,本案的宣传资料中对具体设施的描述是具体确定的,且赵某等人也陈述这些配套设施和设计也是影响他们购房的重要因素,因此可以认为,宣传资料中的这些描述对于赵某等人决定是否订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有重大影响,该宣传资料应该成为该合同的内容,该房产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王兆华律师评析】我们在购房时,常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形,开发商为了达到宣传的效果,在媒体广告或自行印制的售房宣传资料、户外广告中,对所售楼盘的房屋和相关设施做出一些说明和允诺,这种情形在期房的销售中尤其普遍。但事后,很多美好的愿景都未能实现,这就导致大量纠纷诉至法院。对此,买房人购房时要注意甄别,一是这些宣传内容如果用语含糊,也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通常只能认定为是要约邀请,对开发商不构成拘束力。二是如果这些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且这些说明和允诺会对买受人决定是否购买房屋产生重大影响,则这些宣传资料可以认定为是开发商作出的要约,即使没有载入合同,对开发商仍然有拘束力。当然,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在宣传时也要诚实、诚信,不能忽悠购房者,否则,经济利益受损事小,商誉受损才是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如果楼书等宣传资料关于商品房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则该宣传资料应认定为是要约,即使出卖人的这些说明和允诺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