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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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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人伪造保单,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
发布时间:2015-11-03 点击率: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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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营销部人员伪造保单以保险公司名义销售保险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情】某保险公司盐城支公司响水营销部负责人私自印制保单、加盖私刻的公司公章,并由销售人员向汪某销售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2万元,20057月汪某驾驶该车辆与受害人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汪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造成刘某损失共计9万余元,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汪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营销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伪造公司业务专用章、私印保单并进行销售,作为被保险人有理由相信其在营销部购买的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是真实的,保险公司营销部的行为应视为保险公司的行为,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金额2万元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王兆华律师点评】投保人通过保险公司设立的营销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营销部营销人员为侵吞保费,将自己伪造的保单通过销售人员在营销部销售并交付投保人。作为不知情的善意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购买的保险是真实的。因此,虽然投保人持有的保单是假的,但并不能据此免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作为保险公司,则应当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的管理监督,从而杜绝公司管理漏洞引发的业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