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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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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表不当言论侵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5-11-03 点击率:2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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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杨某通过网络向叶某购买虚拟服务器,购买的服务期满后,因杨某未能及时续费,叶某采取了停机措施。其后,杨某通过多家网站及论坛发表文章呼吁大家不要购买叶某的服务器,并对叶某采取了辱骂,公布其真实姓名、手机号码、QQ号、淘宝账号等个人信息的方式发泄不满,叶某遂将杨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杨某故意在网络上通过文字谩骂、恶意中伤、侮辱性言论的方式侵害了叶某的名誉权,客观上影响了叶某的社会评价,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叶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应予支持。遂判决,杨某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叶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及公证费损失1000元。

  【王兆华律师点评】作为现代社会传播媒介的网络空间,应是一个健康有序的空间,在网络上从事商品买卖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受道德规范和法律制约。网络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客观的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利用互联网借机诽谤、诋毁、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承担侵权责任,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杨某在互联网上发表的文章,未能客观全面地反映事情经过,并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其目的并非是善意地解决纠纷,而是主观上明显存在诋毁叶某名誉权的故意,其行为足以造成叶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网店的信誉和销售,所以,杨某的行为已不再是对服务质量进行批评和评论,而构成了对叶某名誉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