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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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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 家属获赔52万
发布时间:2012-03-30 点击率:2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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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巢湖人胡某春节后应聘到通州区某中学食堂当厨师。2月22日下午,胡某在食堂上班时,突发脑溢血,校方随即将其送往潞河医院,虽经医生全力抢救,但胡某仍于当天晚上死亡。

  胡某的妻子及子女从安徽老家赶到北京,向校方讨说法:一是认定胡某的死亡为工伤;二是索要赔偿80万元。

  因为胡某上班时间较短,学校还没来得及上保险,校方原本也准备出钱对胡某的死亡进行补偿。可家属提出的80万元的补偿数额,学校难以接受。

  最终通州区台湖司法所介入该案,并进行了调解。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职工因公死亡,其近亲属可依法从工伤保险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为: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据此,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出,本案中,胡某的死亡可认定视同因工死亡,根据具体情况,胡某的家属应得赔偿约50万元。

  后经调解,最终双方一致同意由校方一次性给付胡某家属工亡待遇50万元,校方发动教职工捐款2万元,协议签订后3日内给付。(程凤玲)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