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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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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尽职为由扣工资 单位应提供证据证明
发布时间:2011-11-23 点击率:2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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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某被某公司聘为总经理,约定了工资标准。聘任后,该公司累计拖欠吕某工资54万元。吕某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工资,但该公司以吕某在任职期间,未能尽职履行本职工作,使开发项目在建设、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不予支付。请问,该公司是否可以以不履行职责为由,不支付工资?

  法律人士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若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在职期间未履行工作职责,应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富菊)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