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兆华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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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被某公司聘为总经理,约定了工资标准。聘任后,该公司累计拖欠吕某工资54万元。吕某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工资,但该公司以吕某在任职期间,未能尽职履行本职工作,使开发项目在建设、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不予支付。请问,该公司是否可以以不履行职责为由,不支付工资?
法律人士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若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在职期间未履行工作职责,应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富菊)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