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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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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资该不该发?
发布时间:2011-01-13 点击率:2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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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先例”不是企业欠薪理由

职工试用期辞职工资应照发
  

  在试用期内正常办理辞职手续,公司却表示因为没有先例,所以不支付试用期内的工资。

  近日,被无故拖欠工资的李先生来到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反映了自己在试用期内被拖欠工资的情况。

  职工正常索要薪金

  单位拒付理由牵强

  李先生2010年11月来到位于朝阳区工人体育场附近的一家外资公司工作,通过面试后,双方约定了相关福利待遇,其中约定月工资为6000元,试用期一个月。在李先生的入职通知书中,约定其试用期工资为5000元。

  因为对工作环境不适应等原因,工作一周时间后,李先生按照规定流程向公司相关负责人提出了辞职,在得到同意后,李先生办理了离职手续,并留下了自己的银行账号,表示试用期间的工资可以支付到该账号。

  2010年12月初,李先生发现该公司并没有把工资打到自己的银行账号,他立刻联系了该公司相关负责人。

  公司负责人表示,因为此前并没有给试用期辞职职工发放工资的先例,所以不能支付给李先生一周的薪水。

  李先生强调,他按照合同如约履行了工作职责,公司应该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资。但该负责人依旧拒绝李先生提出支付试用期工资的要求。

  “没有先例”不是理由

  职工有权投诉举报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王天任律师表示,该公司以“没有先例”的理由拒绝支付员工试用期工资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果职工和用人单位约定了试用期工资标准,公司就应该按照约定标准支付给职工工资。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职工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该公司相同岗位的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且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

  王律师介绍,在本案中,李先生完全有权利向该公司提出支付自己工资的要求,如果该公司一直拒绝支付,李先生可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到劳动仲裁部门、法院等提出支付申请。

  劳动监察立案调查

  工资终于如数发放

  近日,李先生来到朝阳区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了该公司拖欠自己工资的情况。朝阳区劳动监察部门按照案件处理程序对该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监察人员向用人单位宣讲了相关法律政策。

  调查过程中,该单位表示将按照合同约定,将李先生试用期一周的工资打到了其个人账户中。

  截止到记者发稿,李先生被拖欠的工资已经如数发放。

  (午报记者 闵 丹)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