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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李先生咨询:“我曾在一家软件公司工作,后来因欠薪问题,我与单位对簿公堂,最终我赢了官司,法院判决软件公司支付我工资4万余元。判决生效几天后,软件公司通知我去拿钱,但会计给我的钱只有3万多元。软件公司称,这是扣除了个人所得税后数额,且拿出了证明。请问,软件公司是否应按判决书,全额支付我工资呢?”
周丽法官解释,这种案件,法院在判决时会在判决书中明确写明欠薪的总金额,而不会标明该数额是税前还是税后。
本案中的被告即软件公司,在履行判决时应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即判决书为依据,即应按判决书确认的金额支付给李先生所拖欠的工资,而不应自行代扣代缴。如果单位执意不支付李先生全款,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当然,申请执行的金额是判决与实际拿到金额之间的差额,也就是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数额。
但需要提醒的是,纳税是公民的义务,李先生在拿到全额工资后,应自动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手续。(午报记者 周世杰)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